关于认真做好吉林省“三八”红旗集体标兵和
“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吉公局联发〔2009〕7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广大妇女特别是城镇妇女,积极参加“巾帼建功”等活动,以“爱岗敬业、争先创优、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目标,立足本职,自强自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涌现出一批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省妇女中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省公务员局、省妇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吉林省“三八”红旗集体标兵和“三八”红旗手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及经济服务实体等以女职工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女性占60%以上),及取得突出业绩的女职工。
(二)表彰名额
吉林省“三八”红旗集体标兵20个、“三八”红旗手标兵30名
二、评选条件
(一)省“三八”红旗集体标兵评选条件
1. 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争创一流的业绩;
2. 结合本单位实际,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工作成绩显著,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3.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团结一致,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拥有一支高素质、战斗力强的职工队伍,单位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4. 曾获吉林省“三八”红旗集体等基础荣誉。
(二)省“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
1.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足本职,开拓进取,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2.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本职,奋力拼搏,锐意进取,艰苦创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突出的业务能力,成为本行业、本战线的杰出代表;
3.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弘扬家庭美德,敢于抵制不正之风,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克己奉公,遵纪守法,发挥表率作用,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得到群众认可和拥护;
4. 曾获吉林省“三八”红旗手等基础荣誉。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各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对象,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评选推荐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逐级审核上报。要坚持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切实把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群众公认的单位和个人推荐上来。推荐对象上报前要由所在单位进行公示7天。
(三)评选推荐要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原则,把评选的重点放在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地推荐名额的20%。各地若推荐县处级干部,需与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后方可上报。对推荐的各级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和纪检部门的意见。
(四)对推荐的“三八”红旗集体标兵和“三八”红旗手标兵,要分别填写《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 A4纸打印(附电子版),各一式四份,连同推荐人选的3张2寸彩色免冠照片,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详实,字数不超过2500字。
四、奖励办法
按照“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吉林省‘三八’红旗集体标兵”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吉林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享受市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妇联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评选,做到好中选优。为搞好这次评选表彰活动,省公务员局、省妇联专门成立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妇联宣传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联系人:韩淑瑜 联系电话:0431-85877730
传真:0431-85877728
电子邮箱:jlflxcb@yahoo.com.cn
附件:1. 全省“三八”红旗集体标兵和“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省“三八”红旗集体标兵和“三八”红旗手标兵推荐名额分配表
3. 吉林省“三八”红旗集体标兵呈报审批表
4.吉林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呈报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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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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