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需要,不断深化面试工作改革,切实提高面试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面试试题的命制
(一)面试试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命制,根据职位类别和职位性质,确定测评项目和测评要素,充分体现面试试题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二)面试测评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法,也可根据职位要求和实际需要采用其它测评方式。
二、 关于面试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面试工作,由省、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各市州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实施方案须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面试考区,原则上设在省、市州政府所在地。确需在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置面试考点的,按管理权限须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批准后方可设置。
(五)各面试考官组由7名或9名考官组成。省直面试考官组的考官结构比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其中招考部门的考官不得超过考官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各市州面试考官组的考官结构比例,须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后方可确定。
(六)主考官、副主考官由招考部门和省、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选派;公共面试考官由省、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选调;招考部门面试考官由招考部门党组(党委)按照规定比例在本部门已取得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派。
面试监督员由省、市两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选调。
面试其他工作人员由省、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选调。
(七)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级公务员考试的培训工作,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考官、监督员、记分员等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面试工作。
(八)面试实行入闱管理。入闱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交监督员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与外界联系的,须在监督员和考点负责人监督下方可联系。有条件的市州可实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
(九)主考官或副主考官由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组织、人事部门选调的公共考官实行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考官组。考官抽签分组必须在监督员监督下组织实施。招考部门派出的除主考官以外的考官,要在面试现场在监督员监督下抽签确定。
(十)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必须在同一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该面试考官组在面试期间,不得更换考官。
(十一)考生在面试时,不得将个人姓名、工作单位、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等信息向面试考官透露,不得穿戴有职业特征的服装、配戴具有标识性的饰品。
(十二)面试题本的领取、复印和保管由面试考点负责人和监督员负责。面试结束后,面试题本应在监督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
(十三)主考官、副主考官、考官、监督员、记分员等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履职尽责,秉公执考,确保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关于面试考官队伍建设
(十四)面试考官由市州以上面试考官管理委员会按照《吉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选拔确定。
(十五)面试考官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实行级别管理。
(十六)面试考官应当定期参加由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部门组织的面试培训和业务考核。
(十七)市州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成立面试考官管理委员会,建立面试考官库,做好面试考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关于面试工作的监督
(十八)省、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在组织实施面试时,应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出监督员对面试考官执考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对个别考官打分不公、明显带有人情倾向的,监督员有权当场对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监督员应向考点负责人提出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和调换考官的建议。
(十九)省、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在组织实施面试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人事工作特邀监督员、新闻记者进行现场监督。经省、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允许一定数量的关心公务员考录工作的群众代表现场旁听。有条件的考点可实施全程录像,以保存资料备查。
(二十)参与面试的人员与面试考生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所列亲属关系的,须回避。
(二十一)面试期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应派出督查巡视员赴各市州面试现场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检查监督。
五、关于面试工作纪律
(二十二)面试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面试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面试工作纪律的应严肃查处。
(二十三)面试组织实施机构违反面试工作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一级考录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视其情节,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决定,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比活动。如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行为构成违纪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十四)参与面试的考官、监督员、记分员等工作人员违反面试工作有关规定的,由面试组织实施机构负责调查核实,视其情节,作出批评教育、取消参与面试工作资格、通报批评的决定;如其行为构成违纪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十五)参加面试的考生违反面试工作有关规定的,由面试考官组负责调查核实,报面试组织实施机构作出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成绩无效、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学校的决定;如其行为构成违纪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二十六)面试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应按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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