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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有关问题意见

 

吉公局联发〔200977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规范实施、缜密组织、严格审批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符合参照管理条件进入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登记后始为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已批准为参照管理单位除工勤以外的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

(一)原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原参照、依照管理单位)中,符合工作人员过渡条件并已办理过渡手续及批准参照管理后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

(二)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前在编在岗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三)计划分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参照管理单位下列在编在岗除工勤以外人员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登记,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登记,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一)截止20051231日前,原参照管理单位中未经公务员管理机关考试进入的人员;

(二)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已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外);

(三)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聘用在专业技术或职员岗位工作、且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执行相应工资标准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况的暂缓登记:

(一)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未满的,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二)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五、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登记:

(一)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二)不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及其他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

六、在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登记,按单位原管理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自批准参照管理后,本意见实施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按单位原管理办法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申请登记,按照公务员退休政策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今后,按照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的职务(岗位)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自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工作人员,本人自愿,可以不进行登记,继续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七、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登记前本人自愿调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如调入单位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已满,经批准,可以超职数调入,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八、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省直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确定拟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名册》(以下简称《备案名册》),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审批。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确定拟登记对象,填写《登记表》和《备案名册》,经市州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审批。

(三)市州以下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确定拟登记对象,填写《登记表》和《备案名册》,市州所属参照管理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所属参照管理单位经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审核,市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审批,报省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备案。

九、参照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在机构规格、职数限额内,根据拟任职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确定职务和级别。

十、参照管理单位非领导职务设置暂按《吉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吉发[2006]22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参照管理单位提出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实施。

(一)厅级参照管理单位,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副厅级参照管理单位设置副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按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务职数50%核定;

(二)省直处级参照管理单位,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设置按厅级内设机构比例掌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较多的处级以上参照管理单位,经公务员管理机关批准,可视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市、州、县(市、区)参照管理单位非领导职务序列及比例限额按吉发[200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在首次人员登记时,对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兑现工资的人员和五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职员,应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职数限额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职务。具体资格条件为:

(一)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五级职员具备竞争调研员职务资格;

(二)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六级职员具备竞争副调研员职务资格;

(三)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人员和七级职员具备竞争主任科员资格;

(四)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下,相当于助理工程师级三年以上(含三年)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八级职员具备竞争副主任科员资格;

(五)已聘任相当于助理工程师级三年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九级职员确定为科员职务,十级职员确定为办事员职务。

十二、参照管理前,没有聘任管理岗位只聘任了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实行参照管理后,任调研员职务的,其任职时间可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任副调研员职务的,其任职时间可自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任主任科员职务的,其任职时间可自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之日起计算;任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其任职时间可自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之日起计算。

十三、经批准新列入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未列入参照管理前,先按照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2006年工资套改,套改后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到被批准参照管理之日。从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起,按照公务员的工资制度,重新参加2006年工资套改。套改时,参照管理前只聘任了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确定为处级正、副职职务的,可将聘用副高级以上岗位的聘用年限合并计算;确定为科级正职职务的,可将聘用中级以上岗位的聘用年限合并计算;确定为科级副职职务的,可从聘用初级岗位满三年之日起计算;确定为科员职务的,可从聘用初级岗位之日起计算;确定为办事员职务的,可从聘用员级岗位之日起计算。参照管理前既聘用管理岗位又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实行参照管理后,可按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也可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进行工资套改(上述办法只适用于套改公务员工资时计算任职年限,不涉及其他对应关系)。套改后,再按照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将工资标准核定至批准参照管理之日,从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的下月起,执行新核定的公务员工资标准。

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参照或依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参加2006年工资套改。

十四、原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已享受的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在参照管理后不变。

十五、经批准新列入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时间自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算起;原参照或依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时间自2006630日算起。

十六、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指导,严肃工作纪律;各地不得自定政策,扩大登记范围,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对未按有关规定登记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本意见只作为实施公务员法后首批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有关政策,不作为其他情况下的政策解释。

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省级公务员管理机关。

 

附件: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名册》

3《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身份审批表》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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