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乡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
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吉公局发[2011]33号),不断完善县乡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县(市、区)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行政机关中,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由县(市、区)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包括复核各单位确定的平时考核结果、组织年终述职、民主评议和汇总个人年度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按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确定。科员以下公务员人数在6人以上(含6人)的县(市、区)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行政机关,经授权后,可按照规定单独组织年度岗位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奖金,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列入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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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