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
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4号)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要求,结合我省基层机关公务员考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系指存在招录困难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等县级及其以下机关。
第三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公务员考录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录计划
第五条 根据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需要,针对“招人难”职位分布情况和特点,科学制定公务员招录计划,既满足空缺职位需求,同时兼顾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需要,为基层机关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在编制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公务员招录计划。其中,乡镇总体空编的应以县(市)为单位在编制总员额内及时补充人员。
第七条 根据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用人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招录计划,定向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秀村(社区)干部等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人员中招录,单独设置资格条件,定向考录比例应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积极开展从优秀工人(尤其注重技师院校毕业的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农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返乡务农)等生产一线人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工作。
第八条 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到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实行大学生村官和乡镇选调生招录工作并轨,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乡镇选调生同时聘为大学生村官,先安排到乡镇所辖村工作2年,2年后安排到乡镇机关适当岗位工作。
第三章 招录职位条件
第十条 乡镇机关招录职位,应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最低可到高中、中专学历及我省技师院校高级工和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且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第十一条 乡镇机关除特殊专业职位外,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条件限制;除定向招录职位外,原则上不设置工作年限和工作经历条件。
第十二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职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专业、工作年限和工作经历等条件的,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根据乡镇(街道)机关实际情况,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优秀村(社区)干部的报考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需要,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可安排一定数量的招录职位,面向本市州或本县(市)户籍、生源以及在本地长期生活的人员招考。
第四章 招录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公务员,一般应纳入省市县乡“四级”联考,也可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组织招录。
第十六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机关招人难的实际,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对报考人数较少的可降低开考比例。
第十七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职位笔试,应充分考虑基层工作实际需要、职位能力要求以及应试人员综合素质等情况,科学设置考试科目,注重对实际工作能力的测试。
笔试公共科目测试内容根据职位分类工作进展和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根据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单独划定乡镇机关招录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
第十九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职位面试的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二十条 对履行职责有少数民族文字和语言能力要求的招录职位,可进行相应的文字和语言能力测试。
第五章 培养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的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治素质、群众观念、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基层情况,提高服务基层能力,适应基层职位需要。
第二十二条 招录机关要关心新录用的公务员,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好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使他们热爱基层、扎根基层、安心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录机关要严格执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相关制度,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日常考核和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不得调动(转任)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开遴选。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不得以借用、帮助工作等方式抽调乡镇公务员。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得连续借调。在乡镇工作不满2年的,上级机关一律不得借调。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要求设定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比例、职位资格条件,不得擅自降低定向职位招考比例,不得增设与履职无关的职位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公务员录用、培训、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查处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转任、借调服务期内公务员的,要撤销转任手续,限期将转任、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在服务期内隐瞒身份,擅自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遴选的,取消其录用、遴选资格,退回原单位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公务员招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bet365线上网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