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省公务员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公务员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公务员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的领导下,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
第三条省公务员局要认真履行省委、省政府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努力把省公务员局建设成“公务员之家”,切实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形象好”的公务员管理工作者队伍。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省公务员局机关。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省公务员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省公务员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局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省公务员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局长办公会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七条副局长、党组成员在局长、党组书记领导下,协助局长、党组书记按照分工负责分管的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公务员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八条局长出国、出差、学习、休假等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出国、出差、学习、休假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直接管理,或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
第九条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局长负责,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事先征求分管局领导的意见,各处室、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向局长汇报工作时应说明分管局领导的意见;局长决定的事项,各处室、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应报告分管局领导。
第十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处室、本单位的全面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保证局党组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一条省公务员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省公务员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出台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抄报省政府,同时送省法制办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省公务员局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可由有关业务处室起草,也可由政策法规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由业务处室负责起草的,起草处室应将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草稿及对草稿的说明,并提出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四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省公务员局要坚持科学理政,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六条省公务员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政策法规,必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凡事关全局的政策法规、人才规划、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省公务员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局机关各处室拟定的重要文件提交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分管局领导要召集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进行讨论、修改。
第十九条局机关各处室的重大事项须经处长(主任)办公会或处(室)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局直属各单位实行主任(所长、局长)负责制,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重大事项,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必要时应征求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条省公务员局及各处室、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省公务员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的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意见,下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省公务员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制定本处室、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绩效计划。对重点工作目标,要进行分解细化、实化,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目标责任制。对重点工作目标要实行绩效管理和考评。对考评结果,年底要进行通报并兑现奖惩。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于年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召开会议。
第六章督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五条省公务员局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一般以局名义组织督查,由局领导审批,办公室、机关党委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督查的重点是局重大工作决策、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省公务员局全年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有对局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进行落实的职责。各处室和单位对局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省公务员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干部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的请示、报告;研究党建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需要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研究讨论全局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通报全局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各处室的工作建议;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讨论决定具有全局性的机关事务工作和群众生活方面的有关事项;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提出,由局长确定。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局务会议不定期召开,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办公室主任、法规处监督处处长列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省公务员局规章制度和关系公务员管理工作全局的局发文件及政策法规性文件;审定工作计划、经费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副局长不便解决或涉及较多部门的具体问题;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提出,由局长确定。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局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参加。专题会议主要研究某项专门业务工作。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各单位需提请各类会议讨论、审议的文件和事项等,要首先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然后提前将会议议题、会议材料(人事任免件除外)、参加会议人员名单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列出会议议题安排表,报请局长审定。经局长审定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处室、单位和人员。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有关会议不予审议。会议决定和交办的事项由有关处室、单位落实,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局党组局领导报告。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四条报局党组或局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五条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起草以省公务员局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以省公务员局党组或省公务员局名义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的文件,由党组书记、局长签发;党组书记、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请示党组书记、局长后签发。以省公务员局党组或省公务员局名义下发的文件(含电报),局办公室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党组书记、局长签发。
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由省公务员局主办的,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事项应送局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局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需送签或送批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和各单位不可直接送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须由本处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除局办公室外,机关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必须行文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发函。
第四十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不得直接接受有关部门和地区呈报的需省公务员局办理的公文。各处室、各单位接到相关公文后,应交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九章 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公务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公务员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局党组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局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之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局领导,有关文件由办公室负责送局领导传阅。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在会议结束之后,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有关材料送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局领导及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半个月内要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同时送局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按省政府规定,局长出差,要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副局长出差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临时事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离长、休养,要事先请示或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告局办公室。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其他负责同志临时事假,由本处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出差、离长、休养,须由本处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分管的局领导报告。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临时事假、出差、离长、休养,由本处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四十五条局领导因公出国(境),要报请省政府同意;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因公出国(境)要报请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公务局及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需局领导出席的,由局长决定;有关方面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需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四十七条对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邀请参加的礼仪庆典活动,局领导和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的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参加,也不题词和发贺信贺电。确实需要的,由办公室请示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四十八条局领导和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的负责同志出国、出差,应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不搞迎送。
第十一章 行政监督
第四十九条自觉接受省人大的监督和质询;主动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第五十条自觉接受省纪委的纪律检查和省监察厅的行政监察,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五十一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接受司法监督。
第五十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涉及人事工作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要加强省公务员局网站建设,推进政务公开,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当的具体人事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省公务员局领导及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加强学习,做学习的表率。要通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机关干部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的能力和自觉性。要加强公务员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机关干部的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健全学习制度,抓好局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
第五十六条省公务员局领导及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要面对新情况,研究新问题,解决新矛盾,推动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
第五十七条省公务员局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处室、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工作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