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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应在国家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对象:

(一)经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公开招录,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转正定职的;

(二)符合调任条件,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调任和任命手续的;

(三)按计划接收到机关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手续的军转干部;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进入机关应予登记的人员。

已在省内进行过登记的公务员,在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之间转任后,不再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但须由转任机关负责上报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

第四条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务员管理部门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备案。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各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审批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

(二)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人事(干部)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人事(干部)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对有特别规定的职位,需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公务员信息数据录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第六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公务员登记的请示(内容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数、机关公务员数、机关职位空缺情况、拟登记人员基本情况、进入方式等);
  (二)调任、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录用等方式进入机关的有关文件和依据(包括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表、干部任免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证等);
  (三)人事档案和公务员信息数据;
  (四)《公务员登记表》、《吉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名册》。

    第七条省直机关及省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随时受理。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予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情况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请示、《吉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名册》及公务员信息数据。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办理公务员日常登记业务时,要及时做好公务员信息数据的更新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11月底前,市(州)和省直部门将当年机关公务员变动情况汇总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本办法如与新规定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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