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性措施(1分)
(一)部署年度依法行政工作(0.5分)。在部门会议或文件中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进行部署的得0.5分。
(二)组织领导干部学法(0.5分)。组织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的得0.5分;未组织集体学法但领导干部参加学法活动的每次得0.25。
二、行政执法(2.5分)
(一)规范行政裁量权(0.5分)。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得0.25分;认真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得0.25分,不按规定行使裁量权的,每一起扣0.05分。
(二)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0.25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的得0.25分,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执法的,每人扣0.05分。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0.5分)。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分解,依据清晰、职责明确的得0.25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得0.25分,不按照岗位职责开展执法工作的,每一起扣0.05分。
(四)行政申诉情况(0.25)。在行政申诉中行政执法行为被纠正的,每一起扣0.05分。
(五)行政案件情况(1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每件扣0.5分,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每件扣0.5分。
三、规范性文件(0.5分)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0.25分)。制定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的得0.25分,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经集体讨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每件扣0.05分。
(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0.25分)。按要求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得0.25分,没有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每件扣0.05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考评内容和标准(4分
一、认真落实社会管理责任(0.8分)
(一)强化社会管理组织领导(0.3分)。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纳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实行目标管理的得0.3分。
(二)强化社会管理工作措施(0.5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部署,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开展相关活动的得0.5分。
二、加强社会管理重点工作(3分)
(一)推进保障改善民生工作(0.3分)。结合部门职能,不断推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认真解决基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造有利条件的得0.3分。
(二)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1.6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提高预知、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水平的得0.3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平安吉林建设的得0.5分;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平安建设,努力实现无重大案件、无群体性事件、无有理越级访、无内部职工犯罪、无邪教的得0.8分。
(三)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1.1分)。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的得0.3分;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防止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力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得0.3分;畅通公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领导干部包案、接访、下访、回访等制度,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得0.5分。
三、规范社会管理基础建设(0.2分)
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工作档案(0.2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抓社会管理工作实绩档案的得0.1分;建立社会管理工作档案台帐,做好相关信息搜集、整理、上报工作的得0.1分。
三、机关建设考评内容和标准(4分)
一、政令畅通(1.2分)
(一)组织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情况(0.4分)。制定落实措施并有较强的有效性、可行性得0.2分;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工作得到落实得0.2分。
(二)省政府领导批件办理情况(0.4分)。批件按规定时限办理得0.2分;落实意见或办理结果领导满意得0.2分。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0.4分)。建议提案办理质量、结果落实及反馈评价情况好得0.4分。
二、行政效能(1.6分)
(一)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情况(0.4分)。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审批项目提前办结和即办件比重情况达到相关要求得0.4分。
(二)公文处理工作情况(0.4分)。上报公文规范得0.3分;收发、办理电子公文情况规范得0.1分。
(三)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0.4分)。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及处置、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好得0.4分。
(四)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信息报送情况(0.4分)。电子政务建设情况达到要求得0.2分;政务信息报送情况及时得0.2分。
三、政务服务(1.2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0.4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更新和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好得0.4分。
(二)政府网站建设情况(0.4分)。部门网站自身建设及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达到相关要求得0.4分。
(三)省长公开电话(网络问政)承办落实情况(0.4分)。规范办理、及时反馈、办件落实、群众满意、公众和社会反响情况好得0.3分;网络问政交办事项办理答复情况及时得0.1分。
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内容和标准(4分)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分)
(一)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情况(0.1分)。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召开相关会议,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得0.1分。否则不得分。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情况(0.3分)。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年底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得0.1分,不报告不得分。在责任制检查考核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好、较好”、领导干部均被评定为“优秀、称职”档次,得0.2分;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差”档次或有班子成员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档次,不得分。
(三)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认真落实廉洁过年过节部署要求情况(0.6分)。领导班子成员没有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以及用公款出国(境)旅游,部门没有设立 “小金库”,得0.4分。出现一个问题,不得分;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进行自查自纠,得0.2分。否则不得分。
二、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1分)
(一)制约监督权力工作情况(0.3分)。认真落实“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部署,取得明显成效,得0.3分。否则不得分。
(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情况(0.2分)。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度安排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年统一安排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得0.2分。否则不得分。
(三)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0.2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规定,落实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体制度,得0.2分。否则不得分。
(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0.3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求,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领导班子中开展防控管理工作,得0.3分。否则不得分。
三、查办案件(1分)
(一)受理信访举报问题情况(0.5分)。本部门党委(党组)、纪委以及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积极受理涉及本级管理干部的信访举报,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二)查处案件情况(0.5分)。对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及省委、省纪委交办的相关案件,按规定开展初核、立案、调查工作,及时按程序作出处理,并能积极配合省纪委办案,得0.5分。因本部门党组(党委)、纪委以及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工作不主动、不认真、不作为,造成本级管理干部受到省纪委监察厅、省直纪工委立案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不得分。
四、软环境建设和纠风工作(1分)
(一)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各项任务完成情况(0.5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软环境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有部署、有明确分工,得0.1分。否则不得分;对评议软环境工作中企业和群众所提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并收到明显成效,得0.3分。整改方案不落实,不得分;受理涉软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得0.1分。对企业投诉件调查不力,引起企业不满或造成严重影响,不得分。
(二)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情况(0.5分)。对年度纠风工作有部署、明确分工,得0.1分,否则不得分。受理职责范围内涉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投诉举报, 办结率达到100%,得0.3分。 办结率超过80%(含)未达到100%,得0.2分。办结率超过60%(含)未达到80%,得0.1分。办结率低于60%,或者对群众投诉件调查不力,引起群众不满及造成严重影响,不得分;积极开展上级部署的各类专项治理工作,得0.1分。开展不力的,不得分。
五、减分或一票否决
党风廉政建设发生严重问题情况。本部门省管干部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作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决定,每件从绩效管理考评总分中减3分(同一立案案件涉及多人,不重复扣分);主要负责人因案件被追究责任的,或本部门党组或主要领导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作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决定,实行“一票否决”。
专项资金和部门经费管理(4分)
一、专项资金管理(2分)
(一)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分)
1.制度建设情况(0.1分)。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得0.1分;制定管理办法,但存在内容不全面、不符合实际、操作性不强等情况,发现问题每项扣0.01分;未制定管理办法不得分。
2.申报审批情况(0.2分)。申报材料符合专项资金申报规定得0.05分。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发现问题每项扣0.01分;审批程序符合专项资金审批规定得0.05分。审批程序未按照《吉林省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统一管理和审批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发现问题每项扣0.01分;符合扶持条件获取专项资金得0.1分。不符合扶持条件获取专项资金,发现问题每项扣0.01分。
3.计划下达情况(0.3分)。资金主管部门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得0.3分。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6月底前未完全下达,按未下达额度比例扣减相应分值。(注:审核委员会有特殊规定或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不能如期下达的除外。)
4.管理核算情况(0.2分)。资金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办法,并按办法严格执行得0.05分。制定办法,但未按办法执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不及时、不细致、不全面,发现问题每项扣0.01分。未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不得分;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得0.05分。未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发现问题金额10万元以内扣0.1分,20万元以内扣0.2分,以此类推;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按规定时间安排资金使用得0.05分。未按规定时间安排资金使用,发现问题金额10万元以内扣0.1分,20万元以内扣0.2分,以此类推;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得0.05分。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发现问题金额10万元以内扣0.1分,20万元以内扣0.2分,以此类推。
5.使用规范情况(0.2分)。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得0.1分。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发现问题金额10万元以内扣0.01分,20万元以内扣0.02分,以此类推;项目单位按计划开工和完工、及时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交付使用得0.1分。未按计划开工和完工、未及时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和交付使用,发现问题金额10万元以内扣0.01分,20万元以内扣0.02分,以此类推。
(二)省级预算执行部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率 (1分)。省级预算执行部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得1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0.1分,以此类推。
二、部门经费管理(2分)
(一)预算管理(1分)
1.是否按程序及时准确报送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报送预算绩效目标(0.5分)。及时报送部门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的得0.5分;报送不及时的不得分。
2.部门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真实、细化,依据是否充分(0.5分)。报送完整、真实、细化的得0.5分;不完整的扣0.25分,依据不充分的扣0.25分。
(二)决算管理(0.5分)
1.部门决算是否按规定时限编报(0.25分)。按时编报部门决算的得0.25分;不按时编报的不得分。
2.部门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编报数据是否准确无误(0.25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的得0.25分,数据存在严重错误的不得分。
(三)政府采购管理(0.5分)
1.采购项目经费是否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是否及时进行资金对账(0.25分)。资金对账及时的得0.25分,不及时的不得分。
2.采购项目经费是否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是否按时限进行采购(0.25分)。项目申报及时的得0.25分,不及时的不得分。